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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欣: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遏制境外货币发行

imtoken中文版app 2023-10-17 05:1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王鑫

信息化和数字化革命对经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对货币发行和流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他们吸纳民间资本,游离于金融监管,进行投机。 其中,洗钱、支持非法经济活动等问题不容小觑,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 对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社会各类虚拟货币的监测监管,牢牢把握人民币发行权,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强化虚拟货币监管,遏制境外发币

1.虚拟货币不是真实货币

目前,国际上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形式,由私人机构发行,不受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背书,可能使用自己的记账单位,主要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代币和互联网信用。 加密代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并采用区块链等特定加密技术发行的虚拟商品,包括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通过首次代币融资(ICO)形成的中心化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发行等。 分叉等行为产生的代币。 互联网信用以商家返利积分、优惠券、消费者红包等多种形式体现。 随着互联网平台和大型电子商务公司的出现,它们得到了快速发展。 与实体经济呈现出高度融合、深度渗透的态势。 部分互联网信用具有跨境交易、隐藏应用、普遍受理、集中清算等特点。 此外,还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主要在封闭环境中运行,其使用范围和属性类似于网点。

从货币功能来看,虚拟货币在某些特定场景下作为交换媒介,但没有国家信用支持,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易作为保障,没有价值基础,流通有限且不稳定,是难以执行与货币相关的功能。 目前,虚拟货币受限于交易速度、交易成本等多种因素,难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 其中,互联网积分通常在互联网社区等线上封闭平台上使用,线下使用范围极其有限,没有大规模的兑换和支付业务; 加密代币具有支付功能,但交易规模和到账时间难以超越现有的电子支付工具和现金。 虚拟货币不具有稀缺性和唯一性,也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和唯一性。 它很容易被替代,很难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一般等价物。 现阶段,加密代币的价值波动较大,难以衡量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互联网积分虽然价值稳定,但容易出现多个积分同时为一种商品定价的问题,定价混乱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加密货币的偿付能力和购买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信用通常有时间限制。 这两种虚拟货币都不适合作为存储手段。

从货币发展史来看,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从人民分散发行到国家集中统一发行货币的过程。 在中央银行体系出现之前,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自由银行体系。 民营银行发行纸币,形成竞争。 最终大多导致市场混乱,交易成本急剧上升,经济活动受到很大制约。 为维护金融稳定和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各国相继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 我国自秦朝统一以来的两千多年间,在流通官方货币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间铸币和外币。 私人货币的发行和用户自主决定硬币重量和成色标准,增加了社会交易量。 成本,容易通货膨胀。 为此,历代加强货币管理,进行货币改革,以统一货币,限制非官方货币,希望政府控制货币发行权。 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的意图并不总能实现。 可见,国家集中发行货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目前信用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中发行货币显得尤为重要。 有利于依托国家信用,增加法定货币的公信力,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有利于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运行; 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货币调控,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各种私人虚拟货币很难取代法定货币。

2、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某些跨平台运作、在当地普遍接受的互联网信用,以及比特币等去中心化加密代币,都是从实体经济中独立产生的,借数字经济之名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活动。区块链技术。 ,为逃避外汇管制提供便利,甚至以“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如果任其发展,将对国家货币流通秩序、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金融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如果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发挥货币功能,将冲击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央行发行货币的权利。 虚拟货币独立于中央银行发行,独立于法定货币清算,结合互联网平台和技术,在网络社区中流通,在一定范围内充当一般等价物。 如果形成规模更大,更多地用于商品和服务交易,将在法币体系之外形成独立的私人货币体系,将大大扩大社会货币的流通范围,不利于国家准确把握精准控制货币供应量。 ,这可能会影响宏观政策的实施。

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经济金融稳定。 首先,比特币等加密代币交易链模糊不清,不法分子很容易隐瞒资金来源和投资情况,为洗钱、恐怖融资和逃避制裁提供便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指出,虚拟货币很可能被用作逃避资本管制的渠道,非法资金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系统跨境流动,这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构成挑战。 学者估计,近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比特币使用与非法活动有关。 去年爆发的病毒勒索要求以比特币支付。 其次,加密代币和网络信用成为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的工具。 爆出万福币、克拉币、五行币等案件,涉案金额从数亿到数十亿美元不等。 还有一些社会人士打着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旗号,故意混淆视听、混淆视听、招摇撞骗,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大量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可能会造成支付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虚拟货币缺乏发行和使用限​​制机制。 互联网信用由大型零售企业或互联网平台发行。 发行规模始终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法币为“锚”,不超发,不提供跨企业补贴,商户与发行人一-方式解决。 所以在当地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还是比较安全的。 但是,一旦发行方突破了金融体系的限制,或者允许积分在商户之间转移结算,其对积分的控制能力将大大降低,导致虚假发行和超发的可能性极大。 当互联网积分流通存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时,一旦发生支付风险事件,积分兑换商很容易挤兑,对金融稳定影响较大。 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发行的跨平台互联网信用。 发行人调整和资金约束机制进一步弱化,风险和传染其他平台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虚拟货币投机泡沫的破灭可能会引发经济金融动荡。 比特币等加密代币的炒作和泡沫形成过程可能涉及杠杆资金的介入。 如果加密代币将自身的风险嵌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中,一旦价格大幅波动,泡沫破灭,金融机构将被迅速感染,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将受到影响。 基于此,一些国家严禁金融机构与加密代币的业务融合和交叉。 同样,如果允许互联网信用在客户之间大规模流转,建立二级交易市场,互联网信用也会经历类似于比特币等加密代币的炒作过程,可能会产生泡沫,对市场影响较大。商业和银行运作,甚至引起金融风暴。 加密代币很容易被用作投机炒作工具。 不法分子自建交易场所或自称代理境外交易场所,自行投资发行虚拟货币。 代币)、IEO(以交易所为核心发行的代币)、BCH(比特币现金)等缺乏实际应用场景的代币,大搞虚拟货币融资和狂热炒作。

3.虚拟货币监管的国际趋势

虚拟货币,尤其是加密代币的使用和投资,已经引起了很多国际组织、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特别是近六个月来,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表示要加强虚拟货币监管,防范风险。 国家明确禁止相关行为或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这是明确禁止的。 有关国家认为,虚拟货币和ICO活动负面影响显着,交易涉嫌欺诈,需严格控制。 例如,我国已确定比特币等加密代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为加密货币提供服务,ICO等行为被定性为涉嫌非法发行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 韩国禁止各种形式的ICO,禁止金融机构持有和投资虚拟货币,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交易加密代币。 立陶宛和泰国禁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手或参与加密代币。 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已确认比特币和其他加密代币不是合法有效的支付方式。

纳入正式法规。 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认为,应将加密代币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国际协调与合作。 监管工作通常从代币发行和交易控制、牌照管理和反洗钱等领域着手。 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席卡尼认为,加密货币目前不会对全球金融稳定构成风险,但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如果它与金融体系的核心相关联,情况将会改变。 此外,相关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反恐融资等问题也需要加强国际协调。 上述观点得到了国际支付和市场基础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等机构的支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属于证券类别,交易所必须注册或取得牌照;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确定比特币符合“商品”的定义,并对在美国和执法部门交易的某些加密代币进行了监管。 欧洲中央银行已将反洗钱范围扩大到加密代币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以防止将加密代币匿名转换为法定货币。 日本金融厅对加密代币交易所进行牌照管理,颁发了多张牌照。 对交易所提出更严格的反洗钱要求,责令交易所调整管理架构,完善内部审计和业务运行机制。

也有少数国家认为加密代币是一种创新,并采取措施完善加密代币发行体系。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在全球率先发布ICO指南,为ICO提供法律保障。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发布了ICO指南,让投资者更容易理解其管理政策。

4.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为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确保市场交易秩序和金融稳定,我国货币当局应针对以下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类货币的监管。加密货币领域乱象频发,炒作盛行,互联网点支付方式属性日益凸显。 对类似虚拟货币的监测和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对加密代币的监督管理

继续按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对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违规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置。坚决取缔以“币”为名进行的金融交易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请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加密代币,保持高度持续关注,严防ICO和场内交易行为死灰复燃,深入研判变相发币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非法集资,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目前市场上不法分子在境外发行加密代币,吸引国内人员参与集资和交易。 这种行为规避境内监管进行境外交易和非法集资,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比特币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吗,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一是在明确加密代币管理相关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加密代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处罚标准和处罚措施,强化震慑作用。 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监测,组织大型社交软件提供商开展监测工作,排查、发现、清理、解散加密代币交易群和公众账号,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处理。 三是加强跨境支付监测,排查发现可疑商户、可疑交易、可疑虚拟货币交易场所。 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将对商户清零、拦截交易、停止转账服务。 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和公众教育,将正确看待虚拟货币、理性投资、风险控制等理念纳入防伪货币宣传,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行为习惯。投资理念。 五是推动加强国际政策协调。 加密货币的运营实体可以从一个司法管辖区快速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各国监管政策的巨大差异只会使虚拟货币的运营实体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针对加密代币跨境使用和ICO等跨境非法活动,应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国际政策协调,评估多边应对措施。

(二)抓好互联网积分管理框架建设

商家提升网点客户粘性的因素有其合理性,但在管理上还存在较大差距。 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跨平台、跨行业、被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的互联网点位产品。 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人民币流通秩序。 造成更大的影响。 鉴于此,应积极研究建立管理框架,开展监测监督工作。

一是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三个底线”。 一是禁止盯住人民币比特币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吗,不得与人民币双向兑换; 二是控制使用范围。 网络积分的使用范围必须在平台内。 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不能通用,消费者不能互动。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本身不能附加任何利息。

第二,建立持续监测框架。 对于互联网信贷产品,有关部门要紧跟发展趋势,按照“密切监测、识别属性、分类指导、穿透监管”的原则,做好互联网信贷运行情况监测。 在调研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监测指标,制定动态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管理制度。

三是探索制定管理规范。 有关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积分发行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监管指标,合理限制积分使用规模和范围。 明确互联网信用的价值基础和资金来源,相关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不得以实际营销费用为锚,虚假发行或超发互联网信用,防止同一批人通过各种手段发行互联网信用。跨企业补贴。 明确互联网积分的交易对象,仅限于客户、商家、平台之间的单向交易,防止商家使用互联网积分进行结算,限制客户之间的互联网积分转让。 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互联网积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个别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停止经营,责令整改; 对打破底线、违规发行的,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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