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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人研究 |非法采矿六大典型案例

imtoken中文版app 2023-01-17 05:37:46

雨人研究 |非法采矿六大典型案例

玉人矿业律师 2021-09-29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将第343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刑法规定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的矿区,或者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保护性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超过七年,并处罚款。” 《问题解释》(发世[2016]25号)第二条,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即无证;有证已被撤销、撤销或撤销;矿区或矿区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范围的矿产(共生及伴生矿产除外)。

因此,非法采矿案可分为六类:一是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二是采矿权到期后继续开采;三是持采矿许可证的平板跨境采矿;四是拥有采矿许可证的超深度和跨境采矿;它是过度许可矿产的开采;六是擅自开采特定矿产。笔者按类型对非法采矿案件进行了分类,并收集了相应的典型案例,供有兴趣的人参考!

【典型案例一:汉人在农田非法开采砂石(无证开采)案

[基本情况]

2014年2月,被告韩某未申请采矿许可证。在有执照的情况下,他以6.5万元的价格在青海省湟中县多坝镇康城村砖瓦厂附近租用了6亩农田,然后在没有开采的情况下开采砂石。授权。同年2月22日17时许,徐氏砂石采空区发生事故,导致正在工作的挖掘机操作工马某被埋葬身亡。青海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砂石采空区平均面积为1335.71″,砂石层平均厚度为8.78″,含砂石资源量11727.53″。经湟中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鉴定的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销售价格中位数为30元/”, 11727.53″砂石总价351825.9元。

【判断结果】

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法院撤销了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2014)黄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原判一年因数罪入狱,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韩某为原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赔偿民事赔偿金351825.9元。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影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犯罪案件。 2015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护10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北京陆家滩二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后非法开采石灰石(采矿权终止继续开采)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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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消失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采矿许可证的撤销、撤销、吊销、吊销等;而取消采矿许可证的原因可能是资源整合需要取消旧许可证,自然保护区Overlapping被要求规避退出,被责令关闭,采矿权延续未获批准,以及矿区资源枯竭。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

2011年8月11日至2012年5月8日,被告人谭1在北京陆家滩第二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于2011年核发,在2008年7月8日被吊销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被聘请负责采石场日常工作,指使工人非法开采石灰石113670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2803350元。被告人谭某2明知谭某1无证采矿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仍承担运输、销售工作,并为工厂办理转电手续,继续生产。

【判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情形。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280万元以上,违法开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单位北京陆家滩二号采石场及直接负责人 被告人谭1、王某,直接负责人 被告人谭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擅自采矿。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谭1案后主动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谭东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共犯,依法减轻处罚。

【判断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2012)门兴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单位北京陆家坛二号采石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10万元。二、被告人谭1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四、被告人谭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1、王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15日(2013)一中行中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上诉被驳回)驳回,维持原判。

[争议问题分析]

司法解释并未随着立法修改及时调整,因此在审理部分非法采矿案件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不适用“情节特别严重”条款。取决于。这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合理地运用法律解释来检验。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情形。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5月1日起施行;“责令停止采矿,拒不停止采矿”,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法定范围。 “解释”没有得到澄清。

从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定的处罚范围的情况。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案件,不能总是依赖司法解释的颁布。法院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不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而只是较轻的法定刑幅度。由于法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审慎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定范围。处罚的程度不违反法定罪刑原则,而是一种合法的自由裁量权。

【典型案例3】横向跨界开采(平板跨界开采)非法开采石灰石案

[案例来源]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E02兴中241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案例事实】

1998年,被告人吴某买断了夏路区长乐石材厂(以下简称长乐石材厂)的经营权。实际上是吴某一个人经营的民营企业(2015年1月14日工厂注销,吴某重新注册成立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至今仍由他经营)。长乐石材厂成立于1998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8日取得石灰石开采许可证,年审后换证。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人员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以外开采石灰石作为建筑用石。

2009年9月20日,长乐石厂开采矿石1079吨,被国土部门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跨境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068元。 2.一共1元。 7939吨石灰石跨境开采建筑石料再次被国土资源部处罚,要求其停止越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384元罚款8.4元。长乐石材厂曾两次缴纳行政罚款。吴某不顾两次行政处罚,继续组织人员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以外开采石灰石作为建筑用石。

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检测,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长乐石厂开采122b建筑石灰石矿72.25万吨。 后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查明,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长乐石厂越界开采122b石灰石施工,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2元0.2万元。

2015年11月17日,吴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交出违法所得共计20元5.7万元。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5.7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4】超深越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案(超深越界开采)

[案例来源]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潭中行中字第203号判决日期:2014年7月14日

[基本案例-非法采矿的一部分]

2008年11月15日,楚、刘伟、刘升以1.33元9.8万元将湘潭县从刘昆、刘(以上二人分别处理)非法转让给矿区。某煤矿权,楚、刘伟、刘胜各出资450万元。湘潭县某煤矿获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面积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0362平方公里。为100M至-124M,有效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2009年1月13日,因湘潭县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湘潭县煤炭监理管理局向某煤矿下发《关于立即停产的通知》[济谈煤检字(2009)14号文]);违法行为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

刘为某、楚某、刘胜某明知某煤矿超深跨界开采煤炭资源,采取弄虚作假。 ,逃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监管,故意隐瞒湘潭县某煤矿实际开采深度,以技术改造为名非法组织生产。停止采矿后,他仍然拒绝停止采矿。至2010年1月5日事故发生时,某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井已延伸至-420米水平,西井已开采已钻到-580米的水平。 ,严重超过某煤矿采矿许可证允许的-124米水平。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鉴定结论是,湘潭县某煤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日产原煤29958.72吨,受损矿产资源价值904663元4.68元。

[判决意见]

湘潭县某煤矿 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深度为100米至-124米,有效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停止采矿是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被告人刘为某、刘胜某、楚某作为湘潭县某煤矿的实际投资人、控制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二、被告人刘胜某犯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典型案例5】该矿山持有铁矿石开采许可证,通过矿山建设承包工程(超许可矿产开采)开采石灰石矿石用于建筑石材

[案例来源]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路04兴中4号判决日期:2021年3月11日

[基本案例]

枣庄国大矿业有限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采矿类型为铁矿石,有效期至2019年7月25日。2015年5月16日,时任国大矿业法定代表人郑某A(另案处理)与枣庄亿祥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陈3(另案处理)签订了枣庄国大矿业有限公司4号矿区合伙投资协议。单独的案例)。 2017年6月22日,国大矿业实际控制人倪某(另案处理)与陈某3签署补充合伙协议,根据采矿资质延长合作期限。

2015年至2017年,陈某3聘请王、张(另案处理)2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张某经陈3同意,将“老塘口”矿山项目承包给被告人梁某,梁某非法开采“老塘口”建筑用石料石灰石矿山2752座1.70吨,销售额336789.92元,涉案金额330260元,梁某违法所得156000元。

2018年后,陈某的第三家将是枣庄亿祥商贸有限公司,交由程某(另案处理)经营,约定石料利润的50% 4号矿区的开采将被划分。程某将“新塘口”采矿项目承包给被告人赵某,两人约定由被告人赵某负责具体的采矿事项,程某每吨石料收取10元的佣金。 2018年,被告人赵某向郑某转让石料共计228.99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为建筑用石22.8990万吨开采石灰石矿山,根据价格确定标准,开采的矿产价值资源686.97万元,赵某违法所得457.98万元。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两个验证区 用于建筑石材的石灰石矿石使用验证报告显示:验证区I区和“老塘口”与枣庄国大铁矿范围无边界采矿、验证二区和“新塘口”南半部位于枣庄国大矿业在铁矿矿界内,北半部在铁矿界外。枣庄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发表声明,I区不属于剥离岩层; Ⅱ区北半部不属于剥离岩层,Ⅱ区南半部部分位于矿界内,但不在矿体开采范围内,不属于剥离岩层。山东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制定了山亭区北庄镇武侯村西部受损山体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老塘口处理费40.7万元,新塘口处理费68.6万元。

【判断结果】

一审判决:一、 被告人梁某被判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三、责令梁某返还违法所得15.6万元;赵某返还违法所得457.98万元(已退还2.8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问题]

针对上诉人“开采时不知道是非法开采”的主张,程某告诉《是合法的》以及辩护人“涉案石灰石矿是共生或铁矿石伴生矿,一审法院未确定赵某矿区是否在该矿区范围内”。

二审法院经查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武侯村建筑用石料石灰石矿产量核查报告》及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声明枣庄市沙那区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赵某开采的部分不属于剥落岩层,属于非法越权开采矿产。上诉人赵某作为长期从事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人,对其采矿行为、矿区及相关审批事项是否应比普通人有更专业、更审慎的筛选和判断。手续合法。在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对相关许可证作出审慎判断,也未以开采铁矿石为目的,擅自在涉事区域开采石灰石作为建筑石料,构成非法开采。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受理。

【典型案例6】非法开采特定矿产

[律师小贴士]

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产,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批准开采的矿产种类,根据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和珍贵性是确定的。 1988、1991年,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被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目前,国家对钨、锡稀土实行保护性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都会发布特定矿产开采、冶炼的年度控制指标。即使是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也不得在没有目标和超出目标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2010年1月1日,《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资法[2009]165号)施行。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开采总量实施控制管理,每年下达各省(区、市)控制指标。保护性开采中特定矿产的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应当纳入开采总量的控制和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主要矿种扩大采矿规模,使保护性矿山综合利用中特定矿种的开采量超过总开采量、采矿权的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超过开采量。销售总量控制指标。一些省和地区针对特定矿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保守开采特定矿种管理规定》。 .矿山企业开采保护性矿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产量不得超过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他人保护矿产生产配额或者保护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来源]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08兴中398号

[基本案例]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谢明知他人未申请采矿许可证,前往龙岩市新罗区“虎尾”山场一稀土矿场,负责矿场记录矿场数量、工人出勤时间、预付工人工资和工人工资、在矿场开采稀土矿山所需的工具和数量、日常管理任务比如安排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某某、张某等工人到矿区工作。经福建省地质八大队鉴定,该非法采矿场破坏稀土氧化物资源27.76吨,受损矿产资源总值263.72万元。 2018年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分局阳江派出所被逮捕归案。事发后,公安机关缴获稀土矿(湿)113袋,共计4.63吨,空压机一台,柴油机一台,手机三部(尾数:034912、068213、931193),三台对讲机及相关账本。

【判断结果】

一、维持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一、即: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三、查获的稀土矿、空压机、柴油机113包1部、手机3部、对讲机3部将被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按照规定处理与法律;查封的相关账户将被没收,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将跟进调查。”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2019)民0802行初587号:“二、责令被告人谢退还赃款263.72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谢被责令退还赃款22500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范小强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