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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为什么不将盗窃定为刑事犯罪?

imtoken中文版app 2023-11-04 05: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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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刑事案件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和新颖。 以互联网金融相关案件为例,虚拟货币无形信息系统数据或公私财产是否受刑法保护? 盗窃虚拟货币行为情节严重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应以盗窃罪还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 在ICO项目中,发行方募集发行的虚拟货币和代币,到底应该属于有价商品、货币还是虚拟数据? 这些问题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性质。

例如,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钟某最近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盗取了100个比特币。 海淀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钟某逮捕。

关于此案,引发了一系列讨论。 其中,本案最受关注的逮捕罪名钟某盗窃,为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被捕? 而不是盗窃?

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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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运维工程师。 在工作中,他发现自己公司的服务器里有很多比特币,于是钟某利用管理员权限登录公司服务器,插入一段代码,盗取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 去,转账到它在国外网站上的比特币钱包。

据受害公司介绍,事发当天,100个比特币的网上交易价格超过200万元。

比特币是“公私财产”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比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即“财物”?

比特币(BitCoin)是由中本聪设计的开源软件和建立在其上的P2P网络数字货币(虚拟商品)。 目前,比特币可以兑换大多数国家货币或购买一些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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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它是财产吗?

这个问题有点争议。

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具有总量有限、使用地域限制、匿名性四大特点,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该通知基本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和虚拟财产。 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盗窃、侵占等财产犯罪的“财物”呢?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多方意见建议,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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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时的结论是,这个意见是不恰当的。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确需由刑法加以规制的,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处理。 主要考虑:

首先,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 将其解释为盗窃公私财物罪,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当然,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还缺乏公认的计算方法。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不得买卖。 保险机构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本身的国际价格波动较大。 如果作为犯罪对象,其价值认定方法目前很难拿出一个各方都无法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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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

同时,最高法院当时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本罪。 可以按罪论处,实现罪刑相适应。

从处罚的角度看,对盗窃的处罚可能会更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判刑,最高刑期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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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一定要以盗窃罪定罪或起诉,则假定作案当天的国际市场价值为200万元人民币。 在北京地区,如果盗窃金额超过40万,就构成“特大数额”。 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明显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

其他因虚拟货币不能界定为有价商品或财产而引起的刑事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如果比特币不能被定义为商品或财产,那么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很多欺诈性的ICO、公募和私募虚拟货币,很难将其定义为财产犯罪。 但金融监管部门将ICO等行为定义为非法集资。 例如,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等货币属性且具有强制性,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其ICO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认所募集的ICO是具有市场价值的财产,导致实践中难以认定。 属实,采用虚假宣传手段,编造投资者等信息,以欺诈手段骗取虚拟货币(以太坊、比特币)。 投资人和受害人去报案后,警方无法找到虚拟货币是财产的法律依据。 归档事件。

因此,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和虚拟货币(地下)市场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问题将成为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话题。